赣州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赣州市医学会。
第二条赣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赣州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赣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凡我市辖区范围内(包括部队、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均可自愿参加成为我会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我市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我市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赣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机关赣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华医学会、江西省医学会业务指导。学会办事机构挂靠赣州市卫生局,业务上接受赣州市卫生局的指导和管理。本会会址为赣州市兴国路中段,邮政编码341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科普等期刊和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的能力;
(五)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积极开展医学学术交流;
(六)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各项工作建议并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推广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以及在科技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先进专业委员会及会员,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与医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展医疗事故鉴定等工作;
(十一)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培训、考核等工作;
(十二)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设有个人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务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单位会员
1、与本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相关,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生产企业等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须二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核批准,由本会编号发证,统一管理。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各类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各种学术期刊及编印的各种学术资料上发表论文,并优先获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5、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2、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4、参加本会组织有关公益活动;
5、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2、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4、参加本会组织有关公益活动;
5、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将被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并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专业学组的设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医学会的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十)筹备组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本人必须是赣州市医学会会员且履行入会手续。
另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还设有副秘书长1名,条件同上。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任职年龄或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办公室,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赣州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分支学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实行委员制,由本会及有关单位推荐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时应及时进行换届改选,换届方式可由各专业委员会自定,但需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置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受赣州市卫生局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均按有关规定发放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财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医学|教育网整理。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2年9月28日第2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徽,使用中华医学会会徽。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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