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学会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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