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北医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依规录取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学校及办学方式
第四条 学校名称:湖北医药学院;国标代码:10929;办学地点:湖北省十堰市;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性质及培养层次: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医药院校,开设有12个本科专业和4个专科(高职)专业,并有全科医学、急救危重病医学等辅修专业。拥有医、理、工、管等学科门类;目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逐步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719-8891093
邮件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 临床专业均不录取色弱、色盲、嗅觉迟钝或丧失、听觉全失的考生,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有上述身体缺陷的考生,学校将按照规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取消其学籍,或将其转入非医学类专业就读。
第十条 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我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的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比例。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划定的录取批次及投档资格线等相关规定,独立进行远程网上录取。在湖北省招录批次为本科第二批。
第十四条 严格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优先录取学校志愿第一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符合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以加分或降分后的分数排序,再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按考生报考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再依次安排第二志愿,直至专业计划完成。
第十六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原无志愿但经调剂进档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安排。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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