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浙职改字【1992】1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学技术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食药监人【2004】14号)有关规定,对持外地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来台州市范围内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中从事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持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来台工作的执业药师,应严格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手续。
二、“长三角”省市(上海、江苏、浙江)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经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中级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准的初级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互认,不再实行复审或确认。其他省来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到当地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药学专业技术资格重新审定,经审定合格后承认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方可在台州市范围内的药品生产、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流通企业中受聘、任职。
三、外省药学技术人员到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重新审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单位聘任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免冠一寸彩照二张
5、《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附后)一式二份。
四、在县(市、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由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定;在市直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由市人事局审定。
五、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审定。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人事行政部门审定的基础上,严格进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受聘管理。各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伪造相关证明。
六、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
台州市人事局
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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