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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奖惩制度

2014-09-26 14:36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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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第三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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