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处方原则,仅供参考。
据新华社电为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日前制定《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昨天介绍说,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还规定,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的书写提出明确要求,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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