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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间会诊制度

2015-09-11 14:49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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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间会诊制度是什么?院间会诊制度有哪些要求?在院间会诊制度里具体该做些什么?医学教|育网小编搜集整理了院间会诊制度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院间会诊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邀请外院会诊:凡本院一时难以诊治的疑难危重病例或家属要求外院会诊的病例,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同意后,医务处审批登记加盖公章,必要时报分管院长批准。医务处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系,发出会诊邀请,确定会诊时间、地点,也可在审批后由科室直接与有关专家取得联系。邀请会诊前,经治医师应向患方讲明会诊方式、人员、时间、费用等,并在医患沟通记录上专门记录、签字医学|教育网整理。会诊由申请会诊的科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主持。会诊后需进行手术或特殊治疗的,应按规定报医务处进行审批。邀请外院会诊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邀请院外人员来院会诊。

2、外出会诊:各科室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遇外院病人需我院会诊者,可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由申请会诊的医院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处(总值班)同意并登记后外出会诊。外出会诊人员除对方指定外,应由科主任、医务处或总值班安排医学|教育网整理,原则上为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接受电话邀请时,可在会诊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会诊邀请函送交医务处存档。外出会诊人员代为缴纳会诊费者,应在会诊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至医务处缴纳。已发生医疗纠纷或有医疗纠纷苗头的病人须带回医院进一步诊治的,须提前向医务处报告。严禁未经同意私自外出会诊和借外出会诊之机,向病人索要财物。未经同意私自外出会诊引发的不良后果和医疗纠纷均由外出会诊者本人承担,有关部门并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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