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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 学生处

2015-02-27 14:42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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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学生工作部:

吉林医药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使受过处分的学生改正错误、树立信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校本专科生(包括成人学生)

第二条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1、解除警告、严重警告的基本条件

(1)能正确认识、认真反省自己所犯的错误,并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得到同学的谅解和老师认可,班级测评同意率达到85%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及格。

(3)学生思想品德测评达到50分以上。

(4)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5)积极参加学院、部(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6)受处分时间超过半年以上。

2、解除记过处分的基本条件

(1)具备解除警告、严重警告的基本条件。

(2)获得一次院级以上奖励(奖学金、各种评优、表彰、比赛奖励)。

(3)受处分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3、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基本条件

(1)具备解除记过处分的基本条件。

以上各类解除处分条件中的获奖次数在校期间可以累计。

第三条解除处分的审批程序

1、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本人申请,班级测评,部(院、系)审议,报学生处审批。

2、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本人申请,班级测评,部(院、系)审议,上报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四条解除处分的审定时限

解除处分工作每学期6月与12月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各部系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学生处。

第五条解除处分工作的监督

解除各类处分决定后公示七天。在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决定生效,公示期间如发现问题,由审批部门派人调查,然后根据结果复议。各部(院、系)在解除学生处分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操作,证件手续齐全,如果发现作弊行为,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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