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药学:
《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试行)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2003年2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形势,满足大众自我保健观念日益增强的要求,发挥社会药房在医疗保健体系中的作用,参照国际公认的相应规范,特制定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倡导的行业自律性规范。在社会药房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本规范主要针对社会药房面向大众的药学服务和社会药房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指导原则和评价依据。
第三条 社会药房是医疗保健体系中为大众提供服务的最终环节,社会药房的从业人员,特别是药学技术人员是医疗保健体系中重要的工作人员,其首要责任是确保病人或消费者获得高质量的药学服务。药学服务是以病人或消费者的健康为中心所展开的各项活动和服务,目的是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从而促进病人或消费者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通过规范社会药房服务准则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便利,促进实现我国医疗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社会药房的竞争能力和经营水平,引导行业正当竞争。
第二章 药学服务第五条 药学服务是提供与药品使用相关的各种服务的一种现代化药房工作模式,为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社会药房应符合以下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经营和销售药品,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具备一定规模,建立药房专业分区和服务区,以保证提供合适合格的药品、保健品,指导合理用药,进行免费用药咨询,保证特殊病人或消费者咨询对话的隐私权,同时提供其他优良服务。
第八条 根据需要对病人或消费者进行售药纪录和用药跟踪,建立药历制度。药历是指为病人建立的用药档案。药历内容包括病人的一般资料,家族史,嗜好,过敏史,历次用药的药品名称、剂量、疗程,不良反应记录等。药历制度的建立能够保障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性,还可以增进客户关系,推进药学服务进程。
第九条 为病人或消费者提供多种多样的特色服务,其中必须包含对特殊人群的优良服务、社区公益性健康讲座和服务。
第十条 发放由政府、合法的学术或行业团体编写的自我药疗、自我保健等健康科普资讯,资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配备相应的药学服务参考书,供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和病人或消费者参考。
第十二条 拆零销售时必须提供售药标签,即在病人或消费者所购药品的外包装上附加标签,内容包括所售药品的名称、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批号、效期、使用注意事项、禁忌等内容。售药标签在拆分药品包装,不能提供药品说明书的情况下建立使用,目的是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章 社会药房人员及培训第十三条 社会药房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水平必须符合GSP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按功能将主要从业人员划分为四个等级,即店员、助理药师、药师、执业药师。
第十四条 店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上岗资格证书。药房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店员分为初、中、高三级或初、高两级。由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组织的药店店员资质考试(GPC)培训可作为店员从业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店员要能完成一般的销售任务和日常业务,并在更高级别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为病人或消费者提供有关的药学服务。
第十五条 助理药师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确定的、取得助理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药学技术人员。其工作职责包括在与病人或消费者有效沟通的基础上,能够了解病人或消费者的用药需求,准确提供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进行处方药的验方和销售工作,并做好处方、药物过敏反应、药物不良反应的记录工作。为病人及消费者提供自我药疗和保健指导,单独或指导店员为病人或消费者提供合适的药学服务。
第十六条 药师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确定的、取得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药学技术人员。其工作职责除包括助理药师职责外,还应该能够制定和审核售药标签、药历和药品促销资料;独立审查和调配处方;参加或指导助理药师做好病人的随访和信息反馈分析工作;协助执业药师做好各项药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社会药房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药房助理药师、药师均必须定期参加本规范规定的继续教育的学习(相关的继续教育规定另行发布)。此项内容是社会药房GPP评议和复议的重要方面。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负责对本规范及其相关内容的解释,负责对自愿实施本规范的社会药店组织评议和发证。有关评议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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