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1996-8-14执行日期:1996-8-14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指导老师的遴选
1.离退休的老中医药专家现返聘到原单位任职的可作为指导老师;少数跨单位、跨地区返聘的离退休的老中医药专家经聘任单位所在省市中医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作为指导老师。
2.“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是指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到1995年底累计满30年。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系指具有独特的学术思想并在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某些病种中,其诊断经验、治疗方法、疗效在本省市同行中具有领先水平,并有足够病历佐证者;在中药(民族药)的栽培、鉴别、炮制、制剂等方面具有独到的经验和技术专长,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使人信服者。
4.各地在遴选指导老师时,要在严格条件的前提下,坚持医药并重,注意兼顾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适当考虑眼、耳鼻喉、皮肤等专科。
二、关于继承人的遴选
1.对于曾作为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并结业出师的人员不再作为继承人遴选对象。
2.对于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志于继承学习,而受聘本专业技术职务不满规定年限者,可按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计算。
3.“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8年以上”,是指到1995年底,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其中,西医院校毕业生须从事中西医结合或中医工作4年以上。取得规定学历前所从事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医药类专业硕士、博士生在学期间以及在职西医学习中医期间可连续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4.继承人与其指导老师之间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应基本对口。
三、关于教学工作
1.继承教学起止时间,从继承人实际进岗跟师学习起,连续3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于个别确有原因者,且中断半年以内,须经省市中医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继续跟师学习,但所缺教学、实践时间应予补上;跟师学习中断半年以上者,应终止继承学习。各省市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继承人统一进岗跟师学习的时间,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2.因特殊原因,继承人需转跟指导老师的,其转跟的指导老师须是本地区已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并需重新续签继承教学协议。
3.继承教学的基本目标重在使继承人掌握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技术专长和实际操作经验。
(1)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提交100份正规病历,是指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或(中西医结合病案书写规范》、《藏医病案书写规范》、《蒙医病案书写规范》)统一规定的病历要求和格式书写的病历,可以是门诊病历,也可以是住院病历,每份病历应是一个诊疗全过程。这些病历必须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并能反映指导老师的主要经验和专长。
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提交的总结材料,必须系统完整、真实可信,除了文字材料之外,某些专业(如中药栽培),可以提供录像、录音、照片等有关音像资料以真实反映继承学习的过程和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继承人撰写的论文必须是整理总结指导老师的经验和专长的内容;同一指导老师所带两名继承人应分别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整理。
(3)结业论文由继承人独立完成,选题不得雷同重复,字数不少于1.5万字(少数民族文字的论文应附译成汉文约1000字左右的概述)。结业论文内容必须全面系统、真实可靠、联系实际,充分反映指导老师的主要经验和专长,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4.继承人跟师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实践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天。范围包括门诊、查房、会诊或各种实际操作。
继承人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和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天。
以上跟师实践和独立从事临床实践或独立实践操作的时间,要求按月落实,有关材料由带教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归入继承人业务档案,作为平时考核的重要依据。
5.月记,是继承人平时跟师实践活动的记录,要反映每月跟师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心得体会。同时,继承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月记”表格的各项内容,并由指导老师批阅签名,经带教单位有关管理人员核实后归档。
四、关于考核工作
1.带教单位要加强继承教学的管理,定期检查,严格平时考核和阶段考核。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平时考核表》和月记。平时考核要能反映每对师生继承教学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对继承教学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给予解决。阶段考核由单位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结业出师考核,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继承人结业考核表》的指标、方法、程序进行。结业考核工作由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五、关于待遇和经费管理
1.在继承教学期间,指导老师带1名继承人每月发给50元带教津贴。带两名继承人每月发给80元。
2.除国家给予一定的继承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或带教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专项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继承人所在单位应将继承人的继承学习纳入本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并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项内列出一定数额作为继承人的学习经费。继承人学习经费由带教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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