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药学服务
1.开展药学服务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对药品监督管理的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专业化服务得到了重视。从1992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1994年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到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药品管理法及20o2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条例都对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药品销售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合理用药是适应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
2.开展药学服务是大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的需要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医疗保险体制的改革等,都促使大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不断增强。家庭用药也随之进入消费自主时代,大病进医院、小病进药店已成为大众健康保健的首选方式。
3.开展药学服务是由药品特殊属性及药店社会责任决定的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就像一把双刃剑,能防病、治病,但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无数的伤痛。药品具有专属性和两重性,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其中,药品的专属性指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两重性指药品既有防病、治病的一面,又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回。从零售药店的角度看,药学服务能向消费者提供面对面的、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服务与信息,以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当性,从而改善人们的生存质量。药店的服务应该逐渐由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消费者为中心转移,药师和消费者的关系也应该由过去的买卖关系逐步转化为信任、合作、保健顾问的关系。
1、凡本网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医学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mededit@cdeledu.com
电话:010-8231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