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商品名化学
按照国际通例,一个上市药品主要有三个名称:化学名、通用名和商品名。其中化学名和通用名是标准名称,有些药品的通用名与化学名是一致的。而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同类产品可以用不同的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是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法定名称。它的特点是通用性。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用的名称。是国家规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标注出的名称。药物的通用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药物的主要化学有效成分,如格列吡嗪、吗啡、单硝酸异山梨酯等。有些药品的通用名是药品结构特征或复方成分的表述。药品的通用名力求反映药物的本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若主药名不能全部简缩者,多在简缩的药名前再加“复方”二字,如复方甘草合剂等。含多种维生素或维生素与微量元素的复方制剂属此类。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必须标注其通用名称。有些药物的通用名称在全世界都是可通用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药品商品名:又称为商标名,许多生产厂家或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往往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品名,以示区别。商品名是药品制造商根据自己的经营理念,为创造企业的品牌而精心设计的。商品名是企业对该产品所赋予的市场价值的包装,是企业经营思想的体现。应该说药物的商品名有巨大的活力。
药品别名:主要是由于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某药曾在一段时间使用过一个名称,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是药品的习惯用名又称为别名、曾用名,也是不规范的名称。例如解热镇痛药对乙酰氨基酚的习惯用名是扑热息痛,诺氟沙星的习惯用名是氟哌酸。对乙酰氨基酚为通用名,扑热息痛为别名,新出现的名称如泰诺、百服宁、必理通等就为商品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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