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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生医药费报销

2014-12-10 09:37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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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生医药费报销

第一条 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工委”)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包括来本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每年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 医疗费补贴凭证。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及副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如无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学生证如遗失,可按规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四条:登记和注册:

(一)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将本专科、研究生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二)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三)校医院应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在区医保事务中心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财务处按规定定期与区医保事务中心进行财务结算。

(四)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休复学的,学工办、研工委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四报到校医院,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校医院应在每月的月初到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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