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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师多点执业

2014-11-04 14:39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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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师多点执业: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工作。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一)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学术交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多点执业医师,需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二)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经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医师可以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内医疗机构执业。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应由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三)除前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和多点执业注册的,最多只能申请增加两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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