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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多地点执业

2014-10-27 14:1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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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多地点执业

一、医师多地点执业是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二、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己注册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三、医师多地点执业仅限省辖区内。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地点执业:

1、具有副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三年以上;

2、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同意;

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其所持《医师执业证书》记录内容一致;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5、取得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6、身体健康,能胜任多地点执业工作;

7、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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