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继续教育必修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在京继委办发(2007)
1号《关于中华医学会等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问题协调会纪要》中规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只有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6个学(协)会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其授予的学分方可在北京市认可,否则所授学分在每年北京市的学分审验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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