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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补液知识

2014-10-17 13:3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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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补液知识:第一个24小时补液量=体重(kg)×烧伤面积(%)×1.5ml,另加每日生理需水量2000ml,即为补液总量。按病人每千克体重每1%烧伤面积(Ⅱ~Ⅲ度)补液1.5ml(小儿1.8ml,婴儿2ml),其中晶体和胶体溶液的比例一般为2∶1,即每1%烧伤面积每千克体重补充电解质溶液1ml,胶体溶液0.5ml,特重度烧伤为1∶1,即每1%烧伤面积每千克体重补充电解质溶液和胶体溶液各0.75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为第一个24小时计算量的一半,日需量不变。第三个24小时补液量根据病情变化决定。举例:一烧伤面积60%、体重50kg病人,第一个24小时补液总量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60×50×1.5+2000=6500ml,其中胶体液为:60×50×0.5=1500ml,晶体液为:60×50×1=3000ml,水分为2000ml.第二个24小时,胶体液减半为750ml,晶体液减半为1500ml,水分仍为20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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