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本院处方权。新调入、借调、进修的执业医师处方权需经所在科室考核,确能独立胜任工作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批准后方有处方权。
2、凡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式样留于医教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3、在本院注册的麻醉、放射、介入诊疗专业执业医师具有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用药处方权。
4、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无独立处方权,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严格按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执行。
6、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甚至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教部上报州卫生局。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教部。
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由医教部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及普通处方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门诊部。医教部、药剂科应分别在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7。退休返聘医疗专家的处方权,应由医教部通知本人,在医教部、药剂科处方权登记表上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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