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我省2013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申请的医疗美容类别应与注册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专科工作经历,其中:
1、申请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后,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6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执业范围为眼耳鼻喉科专业的,可申报美容外科(眼科方向)或美容外科(耳鼻喉科方向)。
2、申请美容牙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后,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3、申请美容皮肤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后,从事皮肤病专业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4、申请美容中医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从事中医专业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可申报美容中医科(中西医结合方向)。
(三)2010年(含2010年)以来,经过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专业培训并合格。
(四)2009年1月1日以来,以第一作者在至少为统计源学术刊物上发表医疗美容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临床类论文至少1篇(文献综述、个案报道、科普类和基础研究类文章除外);或以主编或编委的身份撰写至少一部与美容、整形相关的临床类著作或教材。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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