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物皮试的问题:临床须作皮试的常见药物主要有青霉素类、抗毒素及免疫血清、门冬酰胺酶、盐酸普鲁卡因、维生素B1注射液、胸腺肽注射液、鲑降钙素注射液、纤溶酶、糜蛋白酶等。
一般情况下,对头孢菌素过敏者不应再用青霉素或半合成青霉素;有青霉素过敏性体克或即刻反应者,不宜再选用头孢菌素类;仅对青霉素过敏而无青霉素过敏性体克或其他严重过敏反应发生者,在必要时仍可使用头孢菌素,但一定要先做皮肤过敏试验。
(1)青霉素类或含内酰胺酶抑制剂的青霉素类抗生素注射前须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青霉素皮试对预测过敏性体克起着重要作用,但皮试阴性者,不能排除出现反应的可能。有青霉素过敏史者一般不宜进行皮试,应改用其它药物。皮试液采用青霉素浓度为每1m1 500单位,皮内注射0.1 ml既往有青霉素过敏史者及皮试阳性反应者禁用。口服青霉素类药物除非经批准方可免皮试。普鲁卡因青霉素用药前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及普鲁卡因皮肤试验,其中任何一药试验阳性者均不可应用本品。
(2)头孢类抗菌药物使用前是否需要进行皮肤过敏试验世界上尚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引发头孢类抗菌药物过敏反应的半抗原—主要决定簇与次要决定簇尚不明确,可能有Cephalosporoyl、Cephalosporanyl和产品中的杂质等;皮试符合率<30%;皮试液浓度与皮试方法未统一(国内皮试液和国外皮试液的种类、浓度和皮试液用量相差很大)。目前美国和大部分欧洲国家不进行皮肤过敏试验,而日本和北欧的一些国家仍规定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头孢类抗菌药物是否需要做皮肤过敏试验,在我国药品说明书和参考书中现有多种描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和卫生部2004年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均未要求头孢类抗菌药物做皮肤过敏试验。目前达成的共识是:如药品说明书明文规定使用前需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则必须做。如药品说明书上未明确规定,则需临床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药物过敏史、患者的患病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3) 如果进行头孢类抗菌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必须使用原药配制皮试液,不能用青霉素皮试液代替,也不能用某一种头孢菌素配制成皮试液做所有头孢类抗菌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皮试液的浓度国、内外的差距较大,国内目前推荐的浓度为300-500μg/ml,注射量为0.1ml.(4)临床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必须仔细询问病人药物过敏史,不管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或皮肤过敏试验阴性,在首次使用后的0.5-1小时内应严密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征兆,应迅速处理。过敏反应是难以预测的,过敏反应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责任,但发生后处理不当或没有相应的救治措施,医院则要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5)盐酸普鲁卡因给药前必须作皮内敏感试验。普鲁卡因皮肤试验方法为:皮内注射1%~2%普鲁卡因溶液0.1ml,局部出现红疹,发热或肿块者为对普鲁卡因过敏,即不宜采用本品。其中任何一药试验阳性者均不可应用本品。
(6)抗毒素及免疫血清如破伤风抗毒素、精制白喉抗毒素、精制抗狂犬病血清等注射前须做过敏试验,有过敏史或过敏试验强阳性者,应采用脱敏注射。
(7)门冬酰胺酶首次使用或己停用1周或1周以上者,在注射前须做皮试,皮试阳性反应者禁用。一般制成浓度约为1ml含20单位的皮试药液。用0.1ml皮试液(约为2.0单位)做皮试,至少观察1小时(8)造影剂如复方泛影葡胺、甲泛葡胺、碘卡酸等在使用前可以相同品种作过敏试验。但造影剂过敏试验结果只具有参考价值,阳性结果并不预示一定发生过敏反应,也不能预示发生反应的严重程度。阴性结果也存在发生严重反应(包括致死反应)的可能性。过敏试验本身也可导致严重过敏反应。
(9)维生素B1肌注前用其10倍稀释液0.1ml作皮试,防止过敏反应。
(10)胸腺肽注射液注射前或治疗终止后再用药时需做皮内敏感试验(配成25μg/ml的溶液,皮内注射0.1ml),阳性反应者禁用。
鲑降钙素注射液临床使用前必须进行皮肤试验。皮肤试验方法如下:(50单位/支)用T.B针筒取0.2ml,用生理盐水稀释至1ml,皮下注射0.1ml(约1单位),观察15分钟,注射部位不超过中度红色为阴性,超过中度红色为阳性。
纤溶酶临床使用前应用0.9%氯化钠注射液稀释成1U/ml进行皮试,15分钟观察结果,红晕直径不超过1cm或伪足不超过3个为阴性。皮试阳性反应者应禁用。
(11)糜蛋白酶肌肉注射(本品不可静脉注射)偶可致过敏性休克,用前应先做过敏试验,但药品说明书没给明皮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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