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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参保病人门诊就医须知

2015-05-14 14:2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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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参保病人门诊就医须知:

1、医保病人挂号时,需在医保专用挂号窗口挂号,向挂号处人员提供病人本人的医疗保险证。挂号处人员审核后,在挂号券上盖“医保”印章。凭此挂号券到相应科室就医。

2、医保病人就医时,应向接诊医师出具本人的医疗保险证,接诊医师按医保的有关规定进行诊疗。

3、医保病人交纳各种费用(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等)时,需到医保病人专用窗口交费。西药、中成药、饮片到1楼西药房索取一日清单,化验费到化验室索取一日清单。

4、患医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种(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脑血管病一侧肢体运动障碍;精神病、红斑狼疮)的医保病人。

①开具诊断证明时,②必须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③病人须出具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④开具诊断证明后到门办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 ⑤进行登记后⑥到医保管理部门备案。此后每次复诊均携带上述二证,经接诊医师审核。每次的处方底联和收据均需到一楼服务台盖“医疗保险专用章”,七种特殊病以外的病种一律不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

5、需做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医保病人,就诊程序同门诊特殊病种病人。计划生育手术包括: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②流产术、③引产术、④绝育术、⑤复通术。

6、医保病人在门诊就医过程中,未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而引发的有关问题,由病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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