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安排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未按要求将所带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者;
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1.对于第一条中任意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不予改正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在开卷考核的考场中不按规定独立答卷的;
6.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7.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8.用某种示意和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1.桌面、桌内及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3.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双方;
4.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5.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6.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经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作弊者,取消其该课程清考前的所有补考,只安排参加最后一次清考。第二次作弊者,在相应处分基础上加重处理。
第六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二条、第三条或第四条处理。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作结业处理。
第八条 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者,为考试后作弊,依第三条处理。
第九条 对于学生擅自无故缺考的课程,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视为不及格课程,并注明“无故缺考”,同时取消下一次考试安排。
第十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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