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学院关于毕业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毕业实习质量,加强对毕业实习的管理,实现我院的人才培养目标,现就毕业实习有关管理工作做以下规定。
一、毕业实习单位的落实与分配
1、我院各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安排,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和落实实习单位,除用人单位明确提出就业意向并有试用要求外,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
2、我院各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单位的分配和派遣,由职能部门和各系根据保证实习的质量和相对就近分配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安排。
3、学生不得在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以外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否则实习成绩以零分记。
二、毕业实习的教学管理
1、学生毕业实习必须按照《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如因个人原因影响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取得,全部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2、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单位的规定完成指定的实习任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换岗或找他人顶岗。
3、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并按要求完成实习手册的填写。
4、学生必须按照论文手册要求完成撰写论文各阶段规定的教学任务,在实习结束后第一时间上交给实习辅导员以便于实习成绩统计,按照各系安排逾期不上交者,实习成绩以0分计。
5、学生如在毕业实习期间未按实习要求完成实习任务,或毕业实习成绩中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该生毕业实习成绩以0分计,取消其当年毕业考核资格,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以上、记过(含)以下纪律处分。
6、学校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毕业实习教学的巡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每两周巡查一次,定期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
7、实习辅导员负责将巡查结果和实习小组长反映的情况及时向实训处汇报,实训处针对汇报情况,安排不定期到实习单位进行抽查。
三、毕业实习的日常管理
1、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日常管理采取学校和实习单位双重管理的模式,实习单位受学校委托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
2、实习学生组建实习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在组长不在时代替组长工作。
①组长在实习单位负责人及带教老师指导下,负责本组同学实习期间的实习、工作和生活管理等事宜,作好团结协作工作;
②实习小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每周内向辅导员或职能部门(必要时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向职能部门)汇报实习情况;
③实习小组长在实习结束或各科轮转实习结束前,提示和督促本组成员填写小结,报送带教签写意见;
3、学校根据毕业实习工作需要设置和配备辅导员老师,负责做好学生的实习、毕业与就业等工作,辅导员具体工作规定如下:
①辅导员在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全面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②辅导员应每两周与同学、实习小组和实习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一次,及时了解实习同学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及就业等情况,并有详细记录;
③负责通过巡查和其他联系方式了解、检查和督促各项实习任务的落实,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职能部门反映实习情况和重要事项。
4、实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须办理转岗实习手续,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在学校以安排的单位实习时间已满8个月以上方可转出;
②拟转入单位应具备本专业学生继续完成实习的条件,且必须符合本专业实习大纲要求;
③实习生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如:就业单位同意试用公函等;且待《就业协议书》发放后及时与转入单位签署,列入学校就业方案;
④符合以上三条,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注书面意见(证明转出实习期间在实习、生活、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与学校无关),经辅导员同意报学院批准后,到实训处办理手续;
⑤达到以上四条者,实习(试用)结束,由试用单位出具鉴定,学校认可其实习成绩。否则不承认其成绩,不得按时毕业。
四、学生毕业实习的纪律与安全管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学生手册”中各项规章制度,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学院毕业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则。因违反毕业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或他人伤害,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违纪学生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学费须在实习前交清,未交清学费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4、实习期间未经许可,学生不得擅自变更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中途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自行终止毕业实习、未填写毕业实习鉴定的学生,其实习为无效实习,不能取得该环节的学分。
5、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对实习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向通过学校向实习单位反映。
6、实习期间不得缺勤、迟到、早退。原则上不准请假。学生如遇特殊情况请假需有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病假应附有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一次请假一天者,由实习单位批准;
一次请假在2日内,经实习单位同意,报辅导员批准;
一次请假3~7日内,经实习单位和辅导员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
一次请假一周以上者,报院领导批准。
毕业实习按每日六学时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旷课1学时计,实习期间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分别给以下列处分。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者,应开除学籍。
7、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校声誉,维护东方学院的良好形象,遵守各项文明规范,不得向实习单位提出不恰当的要求。发扬团结友爱精神,确保完成实习任务,积极开展社会调查与实践,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开展工作。
8、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得擅自出游、擅自在外租房或留宿,不得在实习单位安排的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禁止在非游泳区游泳、探险及其它危险性活动。实习生在进入实习岗位前,必须把工作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报指定辅导员处(如有变更应提前一周通知指定辅导员)。
9、注意防火、防盗,宿舍内严禁使用违规电器及明火。
10、禁止出入网吧、台球厅及不健康的公共场所、禁止参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11、实习期间禁止吸烟、饮酒,禁止夜不归宿,严禁打架斗殴。
12、实习中因企业的客观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实习的,实习组长需及时向学校汇报,由学校按规定统一安排。
13、主动保持与辅导员的联系,遇有情况务必及时向指定辅导员汇报。
14、凡违反以上各项纪律要求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毕业实习学生应同时遵守学生处、保卫处等学院各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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