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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15-04-30 11:0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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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得当。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根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批评教育及记录处分。纪律处分可分为下列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的,按期自动解除;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经系审核,学生处复核,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又犯应受警告以上处分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察看期不满者,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生就业,同时转为校外察看;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表现出具考察意见,经学校审核,确有进步表现者,解除察看,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处和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尽快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核查问题做出显著贡献或有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校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明知故犯或违纪后拒不认错、屡教不改并故意隐瞒事实和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同时发生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引进校外人员进行演讲、集会、招募等活动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为首的;

(八)在校曾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九)有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一)在对学生做出违纪处分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系代表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所在系作出决定,报学生处以学院名义行文;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提出意见,报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议、分管校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院有关部门发现学生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违纪行为时,应当及时调查清楚,将有关资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系应当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对相关系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系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实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组织力量查实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均须上报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办公室统一编号,正式发文向全院公布;

(六)对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决定书上签字后生效。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分别由系及学生处备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说明,视为送达,处分决定同样生效;以公告方式通知,自公告之日起五个有效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七)案情复杂、性质严重,涉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到困难,可提请保卫处介入调查。保卫处查清事实后,对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

(八)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级别、处分事实和处分依据;

(九)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学生家长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不予公布。

第八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生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议。学生逾期提出申诉的,学院不给予受理。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的管理秩序及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的;

(五)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对聚众滋事、进行其他各种违纪违法活动、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管理、活动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致人伤害尚不构成轻伤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当向受害方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从事非法传销就活动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以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如数退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累计不足100元(含100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部门确认是撬门撬锁行窃,对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窃得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诈骗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帮助他人、窝赃,比照作案者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害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害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害价值100元(含1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购买赃物或为他人购销赃物者:

(一)购买赃物50元(含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50元以上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购买赃物10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购买赃物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窝赃、销赃,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限期退回赃物,逾期不交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公共秩序及管理秩序,对他人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食堂、饭店、教学楼、宿舍等公共场合吸烟、饮酒、哄闹、砸酒瓶、投掷物品、污物、火种等,扰乱破坏管理、教学、科研等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使用禁用电器和私拉乱接电线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使用明火,随意挪动或损坏消防、报警器材,制造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漫画、传单或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煽动不满情绪者,带头起哄,围攻教师、领导和管理人员,公然扰乱宿舍、课堂、教学、考场以及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对教工、领导进行人身攻击或尾追、纠缠、无理取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期间从事租赁、修理、直销、代销、代售等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私刻、伪造公章;

(二)涂改伪造成绩单;

(三)伪造教师签名;

(四)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等文件的。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以及撰写、散布歪曲事实、诽谤侮辱他人的言论或反动、黄色信息及制造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制造、浏览、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用学校或他人账号,私自为个人账号充值,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骚扰、侮辱、谩骂、诽谤、恐吓或造谣、诬陷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实习派遣、就业指导、奖优评先、违纪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观看、除售、除租淫秽书刊、录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公开场合异性之间相处不文明,举止不雅,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在校期间打麻将,利用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直接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破坏、污损环境,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展板上乱涂、乱写、乱画乱按印迹或违章张贴广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破坏校园设施,教学设备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无故旷课等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擅自离校的,视其情节,给于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连续两天以下(含两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擅自离校连续三天以上(不含三天)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离校连续一周以上(不含一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术纪律,抄袭、剽窃他人毕业论文、调查结论及其他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见习、实习纪律者,依据实训部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能享受奖助学金,取消任何奖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之日起,限一周内离校。逾期者由保卫部门按学院相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条 凡给违纪学生的处分,按规定不办理撤销手续,解除违纪学生的留校察看,不属撤销处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经教育能改正错误并有突出表现者,毕业前可作出相应鉴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后,再依有关规定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本规定中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有学院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条例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于2008年8月13日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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