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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学

2015-04-17 09:49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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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学临床服务:

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必要性

开展药学服务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对药品监督管理的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专业化服务得到了重视。从1992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1994年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到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药品管理法及20o2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条例都对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药品销售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合理用药是适应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

开展药学服务是大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的需要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医疗保险体制的改革等,都促使大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不断增强。家庭用药也随之进入消费自主时代,大病进医院、小病进药店已成为大众健康保健的首选方式。

开展药学服务是由药品特殊属性及药店社会责任决定的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就像一把双刃剑,能防病、治病,但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无数的伤痛。药品具有专属性和两重性,其中,药品的专属性指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两重性指药品既有防病、治病的一面,又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回。从零售药店的角度看,药学服务能向消费者提供面对面的、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服务与信息,以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当性,从而改善人们的生存质量。药店的服务应该逐渐由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消费者为中心转移,药师和消费者的关系也应该由过去的买卖关系逐步转化为信任、合作、保健顾问的关系。

是药品零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纵观国外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模式,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化经营,还是以德国和瑞典为代表的专业化经营。其药学服务方面的专业化服务程度均非常高,而对这些外来高水平的潜在进入者,我国的药品零售企业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将很难在新一轮竞争中占得先机。

因此,药学服务无论是对于提升零售药店在医疗保健体系中的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药品流通领域的发展。还是增强药品零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都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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