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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化学第一章

2015-04-02 20:4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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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化学第一章: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工作制度

一、学会会议制度(一)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学会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整理及会议纪要的印发。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后印发各位常务理事。其主要职权是:

1、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

2、审议通过学会的重要决定、决议、规章。

3、审核讨论重要学术活动、重大经费开支、人事安排等。

4、研究制定学会发展规划。

(二)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但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要求理事本人出席,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时,应出具书面委托。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1、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4、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学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6、审议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全体常务理事参加。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学会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其主要职权是:

1、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讨论补选本会理事。

3、审议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调整等事项。

4、审议通过学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决议和协议。

5、审议学会重要业务活动及各分会提交的事项。

6、审议其他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7、常务理事会也可以书面形式召开。

二、秘书处工作规程学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秘书处是学会常设办事机构,执行学会的各项决议,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增加或调整)。

根据学会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秘书处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室、民族医药综合业务办)、事业发展部、学术部。

(一)综合办公室(财务室、民族医药综合业务办)

1、组织起草、修改学会章程。

2、负责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的组织。

3、组织制定学会的有关工作制度。负责文件起草、公文运转、档案管理等工作。

4、负责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联系国家民委、卫生部、人社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6、组织有关民族医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

7、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8、完成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事业发展部1、负责与登记机关、社团主管部门、中国科协、兄弟学会以及有关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分会开展工作。

3、负责会员的发展、登记、审查、注册、注销的管理和发布工作。

4、负责与各省(区、市)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的联络协调。

5、做好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及会员的服务工作。

6、完成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学术部1、负责民族医药学术交流工作,指导各分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2、负责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信息资料的收集、印发简报等工作。

3、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学会网站。

4、负责组织编辑出版民族医药期刊(内部)、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5、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医药学术评价、成果评审、项目论证等工作。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6、负责有关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

7、完成学会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秘书处工作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根据授权开展工作,并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秘书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及秘书处全体人员参加。其主要议程是:

1、传达贯彻落实理事长会议精神或有关文件。

2、讨论年度工作总结、计划,部署有关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协调学会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5、讨论需要秘书处集体决定的事项及学会工作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四、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学会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财务室)负责学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学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财务决算。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一)学会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日常经费在3万元以下的由综合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理事长审批。

(二)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会计、财务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分工明确,不得由一人办理学会机关资金业务全过程。适当控制现金支出,凡能用支票结算或转账的项目尽量不用现金支付。现金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不准白条顶库,不准因私借用公款,不准保留帐外公款。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出纳人员必须健全现金日记帐,做到逐项登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三)学会秘书处各部门或个人借款或报账时,应符合学会财务有关规定和手续。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开支事项是否符合制度,凭证是否合法有效,项目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数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完备。发现不合理的开支要严格把关,拒绝支付。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和银行帐户管理,按照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五)凡学会工作人员,以学会名义或在学会工作中获得的资金赞助,应全部上缴学会财务,做为学会收入,登记入帐。

(六)学会承担的国家专项资金,必须单独设立账本,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严格按照专项任务明确的项目开支,严禁挪用。

(七)学会财务严禁设立“小金库”。

五、学会领导人分工责任制理事长是学会第一负责人。根据民族医药学会实际情况,经理事长会议研究,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主持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但涉及下列重大事项需请示理事长并经理事长会议批准:

(一)学会秘书处内部机构及各分会的设立、撤并。

(二)学会所有工作人员的招聘、续聘或解聘。

(三)学会各级负责人聘任及文件的签发。

(四)学会3万元以上的财务经费支出。

(五)以学会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或与其他单位共同主办的有关活动;

(六)学会召开的重要会议;

(七)其他有关需要请示的事项。

六、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一)凡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名义行文时,使用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印章。

(二)使用印章需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批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监印。

(三)印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必须存放于保险柜中,不准借出,严防丢失。

(四)加强对印模的管理,印模不得随意复制,使用印模时由综合办公室监印。

(五)遇有紧急情况,学会领导可电话授权综合办公室提前盖章,领导回来后补签。

(六)按照有关规定,学会分会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原来已刻制的交学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保管,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

七、公文办理程序(一)所有到学会的公文、信函,统一由学会秘书负责签收、送取和拆封,在认真做好文件的分类、编号、登记工作后进行分发。其他公文、信函分送收件单位或个人拆封。

(二)需有关部门阅办的文件,应及时送秘书长批示,由秘书按秘书长批示请有关负责人阅办,承办人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三)需要传阅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由秘书按秘书长批示按顺序传阅,传阅时间不超过两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于涉密文件、资料不擅自扩大阅读范围,任何人不得在文件传阅过程中擅自复制或损毁涉密文件和资料。

(四)办理、传阅完毕后文件分为编号和不编号两种,编号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不编号的文件不需要归档,但要妥善保管,需要销毁的应及时销毁。

(五)需要印发的文件,由经办部门负责起草,综合办公室负责核稿,报理事长签发,一般文件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发。

八、档案管理办法为提高学会档案管理水平,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档案管理工作归口秘书处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管理规定,特制定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1、负责学会所有应归档资料的立卷与归档工作,并严格办理立卷、归档和交接手续。

2、负责上报档案资料的报送工作。

3、负责对档案的修补、复制工作。

4、严格执行档案的保管、保密、借阅等各项制度。

(二)档案立卷、归档1、上级机关(包括学会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学会内部往来资料或文件,学会在业务工作及管理中形成的各类文件、会员资料的更新等,整理和归档上述资料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程序进行。

2、学会在组织各种活动、会议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件、图纸、资料载体数据、合同、凭证、报表、照片、录音、录像光盘和资料优盘等)必须按规定立卷归档。

3、凡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由学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用专柜保管,并为会员单位查阅和使用提供便利条件。学会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存放档案资料。

4、各类档案要按归档范围进行全面收集、整理、立卷,并做到齐全、准确、系统、规范。

5、凡是归档的文件材料、图纸、资料,一律用蓝黑墨水或签字笔书写。

(三)档案保管借阅1、根据有关规定,学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2、档案应按照年度和类别进行分类、编号,从左至右,自上而下排列上柜,做到分类齐全、排列分明、清洁整齐。

3、对保管期限已到期应销毁的档案,要及时向学会秘书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后销毁。

4、建立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详细记录档案利用情况。

5、借阅者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损坏或转借他人,不准在档案上写字、涂改、折页和拆页。

九、合同(协议)管理办法(一)学会各部门或个人需要以学会或本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时,必须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批。

(二)签订对外付款的经济合同(协议)时,应先落实经费;属于创收的经济合同(协议),签约部门应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合同款项及时、足额收缴。

(三)合同(协议)内容应详实、完备,甲、乙双方责任义务明确。开户银行、帐号、双方负责人等必须准确。合同签订后,须在秘书处留存三份备案,以便检查、落实;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给学会造成损失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守则(一)学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相关规定。

(二)学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三)学会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工作积极主动,做到热情、文明、礼貌、周到。

(四)要树立保密意识,树立团队意识,团结协作,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考勤制度,做到廉洁自律;

(五)学会工作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仪表整洁;要保持办公环境清洁、条理、有序,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六)认真细致,保质保量完成学会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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