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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