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

切换栏目
当前位置:医学教育网  > 医学百科 > 医学万花筒 > 正文 RSS | 地图 | 最新

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

2015-04-15 15:09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

中华中医药学会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服务医学|教育网整理。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CACM)。

第二条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中国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法维护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益,为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邮编:100029

退出
会 搜
特别推荐

1、凡本网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医学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mededit@cdeledu.com

电话:010-8231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