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
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中医药学术,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第二条: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属社会力量设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基础研究奖和应用研究奖。奖励项目共分三个等级,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五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成果。
(一)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医学|教育网整理;
(三)中医证候、诊法、治法、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第七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成果。
(一)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针灸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中药资源保护、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及中药标准等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仪器、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
(四)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医药成果的研究成果;
(五)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获得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
省级中医药学会及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解放军中医药学会;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
(五)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推荐。
第十条: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完成研究工作之后和没有争议的项目。推荐应用研究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研究项目,应完成工业性试验;形成商品的须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推荐本奖励的项目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
第十二条:推荐本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为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医学|教育网整理。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时,应当包括其子项。若某子项科技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在去除该子项后不影响总项目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负责人同意,方可单独予以推荐。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当写明其中的某子项推荐、获奖情况。
第十三条:推荐本奖励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第十四条:单位和专家应当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推荐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中医药学会,解放军中医药学会;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由其审核或汇总后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向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报送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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