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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民族医师资格申报条件

2014-09-18 17:00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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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民族医师资格申报条件:

参加认定的对象与要求:

(一)参加认定对象: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不包括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1.不能提供本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2.非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

(三)具体要求:

1.有效行医资格的界定。有效行医资格应为我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行医许可证》等。

2.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文件、审批表等)复印件和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3.符合下列情况,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可确定为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1)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材料注明为中医或民族医的;(2)能够提供中医或民族医师承合同或协议的;(3)1997年—1999年省卫生厅确定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4)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者实际工作经历,书面证明其为中医或民族医确有专长的。

4.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2)二寸免冠近期正面半身照片四张;(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1989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取得的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证明;(5)中医或民族医师承合同书或协议书(原件)或1997年—1999年省卫生厅颁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证书或受理申请的卫生局出具的中医、民族医确有专长证明(原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6)其他工作所需的材料。

5.申请认定人员持上述材料到1989年12月31日前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跨县(市、区)进行申请。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县(市、区)的,按区划调整前管辖范围申请;原县(市、区)因区划被撤消的,按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申请。

6.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认定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级别申报,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我厅将结合申报级别和考核成绩确定最终医师资格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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