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医发〔2018〕5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标准我区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管理与服务模式,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属于独立设置、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为主。其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为城乡居民提供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并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等服务风险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四、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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