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驻市各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卫发〔2015〕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年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换证工作于2017年9月进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包括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产前筛查技术)期满三年仍在岗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换证免考条件和考核对象
(一)免考条件
1.2014年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产前筛查),三年有效期内获得妇产科系列或产前筛查相关专业的自治区级或国家级Ⅰ类继续教育学分达15分及以上,目前仍在相应资质岗位上工作的;
2.连续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10年以上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经2014年考核合格取得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或计划生育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医德医风良好,近三年无医疗事故发生。
(二)考核对象
1.2014年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包括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产前筛查),三年有效期内获得资质相关专业的自治区级或国家级Ⅰ类继续教育学分未满15分者;
2.其中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需参加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换证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予以换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产前筛查学分不满15分的人员按照新证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培训和考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换证工作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委托市卫生人才与考试考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一)培训内容
1.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资格培训内容
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女性生殖系统生理与解剖;孕产期保健和疾病防治;新生儿保健和疾病防治;孕产妇HIV感染、乙肝和梅毒处理及母婴传播预防,以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
2.计划生育技术资格培训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生殖保健指导;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有关技术操作。
(二)考试时间安排
1.计划生育技术资格换证
第一期:
(1)报到时间:2017年9月14日下午16:00-17:30
(2)培训和考核时间:2017年9月15日上午08:30-11:50
第二期:
(1)报到时间:2017年9月26日下午16:00-17:30
(2)培训和考核时间:2017年9月27日上午08:30-11:50
收费标准:100元/人(含资料费、培训费和场地费),考生报名时统一收取。
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资格换证
第一期:
(1)报到时间:2017年9月15日下午16:00-17:30
(2)培训和考核时间:2017年9月16日-17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50
第二期:
(1)报到时间:2017年9月24日下午16:00-17:30
(2)培训和考核时间:2017年9月25日-26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50
收费标准:250元/人(含资料费、培训费和场地费),考生报名时统一收取。
(三)培训地点:佳家大酒店会议中心(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北路22号,园湖北路与民主路交汇处),酒店前台电话:0771-2306000.
四、换证工作安排
(一)报名所需材料
1.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到期换证人员考核表(附件1、附件2)或产前筛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定期校验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贴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有效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3.本人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贴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办证用);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6.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证明(附件4);
7.申请免考的人员,需提供高级职称证、学分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报送时间:2017年8月28日-9月1日,具体安排如下:
8月28日-29日: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
8月30日-9月1日:市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各城区卫生计生局。
(三)报送地址:
南宁市卫生人才与考试考务中心(南宁市新华路5号卫生大厦7楼),咨询电话:0771-2611625;2613923.
(四)工作要求
1.市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含农场、厂矿医院及社区医疗机
构)的申报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在相应的《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各县(区)、开发区医疗保健机构的申报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初审,交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3.请各单位将申报人员所需材料,按顺序整理好,统一上报至市卫生人才与考试考务中心,同时上交相应《汇总表》(附件5-7)纸质版一份,电子版请发送到市卫生人才与考试考务中心邮箱:kszx2630909@163.com.
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一)考核结束1个月后请市辖区及城区各医疗机构、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到市卫生人才与考试考务中心领取换证人员档案材料;
(二)市辖区及城区各医疗机构请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到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联系电话:3221250);
(三)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办理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换证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其他事宜
(一)退休人员换证问题。
1.退休人员若在本单位继续延聘,须提供继续延聘的单位证明文件;若在其他医疗机构外聘,须变更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
2.退休人员为副高以上职称者,年龄限制在65岁以内;其他职称人员不能超过退休年龄10年以上。
(二)医师执业证书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的,限于中医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人员。
(三)原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因工作原因到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工作的,按照老人老办法给予换证。
(四)期满换证时如增加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者,须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重新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如因进修、脱产学习、妊娠等特殊原因未能换证的,证书有效期过期两年内可以按规定给予申请换证,但必须提供所在医疗机构的证明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无特殊原因逾期1年未换证者,须重新参加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六)培训考核人员需准时参加培训班,未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的,不予换证。
全文请登陆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nnws.gov.cn)“公告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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