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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5日
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和《“健康广西2030”规划》要求,加快培养大批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健康广西建设任务,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基本区情,借鉴先进经验,加快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创新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为广西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全科医学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遵循规律,提升培养质量。遵循医疗卫生服务和临床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机制,切实增加全科医生培养数量,提高培养质量。
创新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深化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全科医生职业吸引力,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着力解决“引不来”、“下不去”、“留不住”等问题,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基本建立,适应全科医学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基本健全,全科医生职业吸引力显著提高,城乡分布趋于合理,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30年,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更加健全,使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5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队伍基本满足健康广西建设需求。
二、主要任务
(四)医教协同深化院校全科医学教育改革。区内高等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学科建设,面向全体医学类专业学生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和全科临床见习实习。成立全科医学教研室、全科医学系或全科医学学院,开设全科医学概论、人文素养等必修课程。依托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一批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高等医学院校和全科医学培训基地要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建设规划,在人员配备、职称评聘、工作量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高等医学院校应在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聘请有教学潜质的全科医生承担全科医学教学任务,符合条件的可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018年起,新增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重点向全科等紧缺专业倾斜。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推进农村基层本地全科人才培养。改革完善高职高专临床医学、中医学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育教学标准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有机衔接。(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五)建立健全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制度。扩大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规模,到2020年全科专业招收数量达到当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总招收计划的20%,并逐年增加。将全科专业招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考核,并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2018年起,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的本、专科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分别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定向服务的县(市、区)应保障其参加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治区财政在落实现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补助的基础上,对培训补助经费给予倾斜,一并用于个人生活补助。进一步完善培训补助经费的补助方式,调动基层签约派出单位的积极性。对于单位委派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人员,委派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就培训期间待遇、培训期满后服务年限、违约处理办法等进行约定。(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
定向免费医学生的招生院校、培养高校、委托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定向免费医学生的管理。招生院校在招生时要加强对定向免费医学专业的宣传,做好引导工作;培养高校要把诚信教育作为重要环节,在培养过程中灌输诚信理念;委托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定向免费医学生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树立服务基层的理想信念,增强全科医学职业归属感。培养高校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将该类学生标注为“定向免费医学生”,将违约定向免费医学生失信行为记入个人档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要建立违约定向免费医学生个人诚信档案,违约记录保留5年,抄送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与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录、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研究生招录等信息对接,供招录(聘)单位考察时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
认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要加强全科专业基地建设,增加全科医疗诊疗科目,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以人才培养为目的,开展全科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联合培养全科医生。在培训基地内部分配中,合理确定全科医学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水平,适当加大倾斜力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专业人员。以县级综合医院为重点,加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学员住宿条件。严格培训基地动态管理,建立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将全科专业基地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培训基地考核评估的核心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
严格执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标准,实行双导师制,遴选建立一批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加强骨干师资培训,提高带教师资的教学意识和带教能力,将教学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带教经历和教学质量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支持具有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立协同教学关系,积极探索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取得硕士专业学位的办法和全科专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
(六)巩固完善全科继续医学教育。加快全科医学网络数字化课程、课件、教材开发,大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普及全科适宜技术,实现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全覆盖。依托区内高等医学院校,积极开展基层全科医生进修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建设,区内高等医学院校在县级综合医院中遴选建设一批基层全科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满足农村基层全科医生进修培训需求。加强对全科医生的中医药和康复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将中医药作为其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提供中医诊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养老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
扩大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范围,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应当于2年内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或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加大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力度,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并合格的比例要达到30%。实行乡村医生全员全科基本知识技能培训,并有计划地安排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县医院等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鼓励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七)改革完善全科医生薪酬制度。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体现包括全科医生在内的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保障全科医生待遇,全科医生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县区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或转岗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并结合岗位需求,设立全科医生津贴,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从事全科医生岗位工作的积极性。(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改办、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对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的待遇倾斜政策,采取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特设岗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可用于人员薪酬分配。合理调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关项目收费价格标准,逐步提高签约服务费在基层全科医生薪酬收入中的比重。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和居民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加强签约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收入挂钩,确保签约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增加签约服务补贴,对家庭医生团队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医疗责任险,为家庭医生上门开展特需服务提供风险防控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
(八)完善全科医生聘用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要保证全科医生的配备,对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且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大学专科学历医学毕业且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并合格的全科医生,要优先安排,简化招聘程序,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到农村基层执业的全科医生,可实行“县管乡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管理、乡镇卫生院使用)。对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可实行“乡管村用”(乡镇卫生院聘用管理、村卫生室使用)。对“县管乡用”的全科医生、“乡管村用”的助理全科医生可结合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及对口支援工作的需要,实行轮换派遣,轮换时间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派遣全科医生实行双重管理,派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派遣计划制定、人员选定与更换,派驻基层单位把派遣全科医生纳入本单位医师体系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负责岗位安排、日常考核与管理工作。全科医生派遣期满的考核由派出医疗机构和派驻基层单位共同负责,考核结果与派出医疗机构对其个人的奖惩挂钩。(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九)拓展全科医生职业发展前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医师队伍建设中,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生,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落实工资等相关待遇;鼓励其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高等医学院校要制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
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重点向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专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相应岗位。基层全科医生参加中级职称考试或申报高级职称时,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高级职称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乡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街道)全科医生获得初、中、高级职称资格后,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相应岗位。(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医疗机构相关规划布局不对全科诊所的设置作出限制,实行市场调节。支持符合条件的全科医生个体或合伙在城乡开办全科诊所,为居民就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鼓励二、三级综合医院与辖区内全科诊所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全科诊所规范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全科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其参与当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以及承接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具备条件的,可认定为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培养任务。对全科诊所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
(十一)增强全科医生职业荣誉感。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实行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全科医生奖励办法,提升全科医生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对长期扎根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全科医生,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选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以及自治区级个人表彰奖励有关项目等评选工作中,向基层全科医生倾斜。鼓励各设区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全科医生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全科技能竞赛等活动,对优秀全科医生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
(十二)加快壮大贫困地区全科医生队伍。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和非贫困的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医学本科、专科(高职)生免费培养力度。定向免费专科(高职)医学毕业生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后,重点补充到村卫生室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等信息化手段,面向贫困县和非贫困的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免费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强化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大力推进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对口支援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开展受援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积极发挥医联体的作用,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受援地区全科医疗服务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
(十三)扩大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继续推进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工作,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疗工作,到2020年,逐步将试点范围覆盖到所有贫困县的乡镇卫生院,纳入广西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的每个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设置不少于8个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实施本地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引导和激励优秀人才到基层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
(十四)职称晋升政策向贫困地区进一步倾斜。对在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农村基层工作15年及以上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边境县(市)、少数民族自治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8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正高级职称。以上情况下取得的副高、正高级职称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至退休后,可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区统一的高级职称。(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广西的关键环节和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全科医生培养和使用工作顺利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与使用的管理,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医改部门要将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工作纳入医改大局中统筹推进,与医改各项政策协同推进,确保符合医改的总体方向和要求。教育部门要深化院校全科医学教育改革,面向全体医学类专业学生开展全科医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全科医生聘用与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各地妥善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配偶工作问题。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编制部门要配合做好完善全科医生聘用管理办法的编制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于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可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并加强考核,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全科医生和家庭医生团队在医保控费方面的“守门人”作用,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十七)加强经费保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投入责任,通过政府投入、单位和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等多渠道筹资,进一步加大对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各项财政保障政策,各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十八)加强联系服务工作。全区各地要建立联系服务基层全科医生制度,切实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条件,为其扎根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十九)强化督导评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强化督导检查和第三方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推出一批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创新典型示范市、县(市、区)和单位。全区各地要将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医改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改办)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解读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全科医生成长成才典型事例和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增进医学生、医务人员、医学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对全科医生的了解,为加快培养大批合格全科医生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来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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