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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2020-09-10 16:1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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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发布,详情如下: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要求,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登记的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的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二、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与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职责。

三、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已开放电子证照生成功能。符合生成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该系统申请制发电子证照。需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新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在完成注册后申领电子证照。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组织编写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申领电子证照操作手册》(附件),供各单位参考。

四、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高度重视电子证照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序推进,按时保质完成。要加强政策措施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要定期评估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需技术支持的,请与电子化注册系统技术部门联系解决,电话:010-62197928(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附件: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申领电子证照操作手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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