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扫一扫,立即下载

医学教育网APP下载

寮€鍙戣€咃細北京正保医教科技有限公司

鑻规灉鐗堟湰锛�8.7.0

瀹夊崜鐗堟湰锛�8.7.0

搴旂敤娑夊強鏉冮檺锛�鏌ョ湅鏉冮檺 >

APP:闅愮鏀跨瓥锛�鏌ョ湅鏀跨瓥 >

微 信
医学教育网微信公号

官方微信Yishimed66

24小时客服电话:010-82311666
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医师资格 > 其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2021-02-22 17:40 医学教育网
|

热点推荐

——●●●聚焦热点●●●——
技能缴费>> 搞分秘籍>> 大纲教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内容大家都在关注,医学教育网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全文目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目录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以上分享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小编搜集整理,如果您觉得对您有所帮助,可以分享给朋友。想了解更多医学考试信息、复习资料、备考干货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医师资格考试公众号

距离2025医师技能考试

072
编辑推荐
  • 1
  • 2
  • 3
  • 4
  • 5
  • 免费试听
  • 免费直播
汤以恒 临床执业医师 《消化系统》 免费试听
免费资料
医师资格考试 备考资料包
历年考点
应试指导
仿真试卷
思维导图
立即领取
回到顶部
折叠
您有一次专属抽奖机会
可优惠~
领取
优惠
注:具体优惠金额根据商品价格进行计算
恭喜您获得张优惠券!
去选课
已存入账户 可在【我的优惠券】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