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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详情时间待定
详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构建传染性疾病血液净化网络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重点是乙肝、丙肝、艾滋病等)通过血液透析仪器设备等在透析患者之间传播。主要措施包括对合并传染病患者实行分区、分机治疗,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的感染防控操作规范。并且要求血液透析室设有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配备专门治疗用品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用于对需要隔离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另一方面,考虑到针对传染性疾病建立血液净化中心,其综合诊疗能力不及综合性医院,一旦患者病情加重或合并其他急危重症,可能存在风险隐患,另外还涉及患者隐私问题。下一步我委将组织专家进一步研究论证。
(二)关于财政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国家、省区、地市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机制。近年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疾病防控工作,不断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力度,支持疾病防控体系建设。一是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为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包括传染病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69元,中央财政共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599.24亿元。二是安排重大传染病防治经费。201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167亿元,用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梅毒、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三)关于推进业务市场化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净血服务业支持政策体系。2017年,我委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增加血液透析中心等五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拓宽办医渠道,主动适应群众健康新需求。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等规定,我委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规模要求和程序等方面均采取放宽的措施,凡符合准入资质、具备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需求均获得同意。2019年,我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提出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截至2018年6月,独立设置的血液透析中心达274家,较2017年末增长53.1%,其中社会力量办血液透析中心占90%以上。关于您提出构建和完善第三方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的建议,《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同时,要求中华医学会等行业组织要协助主管部门完善行业标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关于强化工作监管。2010年,我委印发了《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明确操作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同年,建立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系统(CNRDS),在全国开展血液透析病例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血液净化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2015年,在全国开展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把血液净化诊疗作为重点督查内容。2019年,开展全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排查整顿工作,把血液透析中心作为排查重点之一,并提供了血透室感染防控排查工具。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规划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各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传染病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传染病防治能力。二是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不断满足百姓的健康需求。三是进一步完善感染防控长效机制,修订完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对“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和完善各级血液净化质控中心,完善质控指标体系,加强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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