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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关于做好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考风考纪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1-06-09 11:3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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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关于做好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考风考纪教育工作的通知发布,医学教育网编辑为大家整理了具体的考试通知,内容如下:

各报名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统一安排,2021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将于2021年6月10日-6月23日举行,重庆考区沙坪坝考点临床类基地设在陆军军医大学(大坪医院)、中医类基地设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该考试系国家级考试,涉及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现就加强考生考风考纪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

(一)各报名点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务必及时组织本单位考生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及《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内容,教育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

(二)各有关单位要在考试前公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并通知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提前做好应考准备,携带必要证件和物品,按时按规参加考试。

二、严格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过程中考点要加大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监控力度,及时制止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并经核实,考点将严格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各报名点、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考生考风考纪教育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与本地区、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认真组织,责任到人,确保今年各项考试工作严肃和公正的完成。

附件:

1.《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医师资格考试重庆沙坪坝考点

2021年5月28日

附件一: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节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已于2014年7月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4年8月10日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试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考试作弊入刑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医师资格考试是法律明确界定的行业资格准入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国家机密。

请广大考生遵纪守法,诚信考试,共创和谐、公平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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