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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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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市民社会”一直是每一个公民畅想的理想社会状态。“市民社会”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尽最大可能的最少干预市民的生活,可以交由社会处理的事务由社会处理,当代社会不论是何种政体、何种国体,都在试图构建“市民社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国也在尝试如何让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践行“共建、共治、共享、共荣”的社会治理模式。
对医师队伍的管理也不例外。作为改革的排头兵,深圳在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医师必须加入医师协会,医师协会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履行建立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医疗风险管控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反映医疗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组织开展医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教育;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对会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理;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等职责。同时还赋予了医师协会对医师执业资质或者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的权力。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施五年来,有关医师协会的职责虽然还没有完全得以履行,但实施的情况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和肯定。但我国的情况很复杂,深圳能够很好的实施是因为其人口集中,财政宽余,经济发达,政府补贴和社会的支撑能够让医师协会生命下来,其他地方是否能够进行这样的改革还有待进一步的考察。所以《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并没有完全采纳这一立法实践。但《医师法》在原来《执业医师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作为《医师法》第七条二款。在法律的层面赋予医师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法定职责。从表述来看,法律做出的是弹性规定,为医师协会未来时机成熟进行“共治”留足了空间。
摘自深圳市医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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