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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6日 19:00-21:00
详情11月07日 19:00-22:00
详情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托,就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作说明。
一、修法的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医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对医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入推进,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业医师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医师执业管理有待加强;二是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四是有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五是实践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综上,有必要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修改。
修改执业医师法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由教科文卫委负责提请审议。2019年1月,教科文卫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共同成立了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调研,并召开三次会议研究修法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和栗战书委员长的指示要求,由艾力更·依明巴海、陈竺、蔡达峰三位副委员长牵头组织成立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研究推进修法工作。在深入调研和听取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并经由教科文卫委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二、修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和医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贯彻在法律修改之中;二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努力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支撑和保障;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基层、补短板、堵漏洞,同时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四是遵循医师培养成长规律,使医师队伍符合时代要求;五是体现尊重关爱医务工作者,强化保障机制,推动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现行执业医师法共六章四十八条。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新增“保障措施”一章作为第五章,并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
(一)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
草案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包括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获取合理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等。(第二十二条)
草案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包括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政府应当维护医师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新闻媒体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等。(第五章)
(二)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
草案规定,医师要遵循临床有关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并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发现有关情形应及时报告;医师进行医学研究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第二十三、二十七、三十条)
关于“实习医生”的合法性问题。草案规定,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者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医学毕业生和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加临床诊疗活动。(第三十二条)
(三)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
草案将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四个类别(第二条);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第九、十、五十五条)。
草案规定,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并补充医师有“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等情形不予注册的规定。(第十三、十四条)
草案还对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的情形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及外籍医师的执业管理加以明确。(第十六、二十、二十一条)
(四)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关于医师教育培训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体系。(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草案规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执业医师下基层,完善对乡村医生的相关待遇政策等(第四十二条);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基层、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第三十五条)。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草案规定,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三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给予相应处理。(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五)完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了医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发生紧急情况擅自离岗或不服从调遣、违规开展有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使用假劣药以及未履行报告义务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并对擅自以医疗机构名义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扰乱医疗卫生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草案还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修改。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将弘扬医师崇高职业精神等新理念入法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草案明确本法宗旨是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第一条),并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第三条);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节日,各级政府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二)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入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再次证明,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草案积极总结吸收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例如,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第四十一条);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三十条);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九条)。
(三)修改法律名称
草案建议将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改为“医师法”。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涉及职业类别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法官法、律师法、护士条例等,都有严格的资格认证和执业注册等管理制度,但在法律法规名称上都没有“执业”二字的限定,更名有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二是法律名称修改为医师法,是听取采纳医疗卫生机构、一线医务人员和有关行业组织的建议,也与中国医师节的内涵相一致。三是法律名称的修改不涉及现行医师分类管理、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考核等制度(第二条、八条、十二条、三十七条),不影响对医师执业行为的严格要求。
草案及上述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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