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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评价非处方药,维持非处方药现行医保政策的建议

2021-03-12 14:4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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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981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155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科学评价非处方药,维持非处方药现行医保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我国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非处方药是指该药品使用过程中风险较小,疗效较为确切,可在一般指导下使用;另外,根据药品在患者使用药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大小,非处方药还分为甲、乙两类。处方药是指药品在使用过程中风险较非处方药更大,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

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医保部门先后开展了5次大规模医保目录调整,药品数量从1535个增加到2709个。在历次调整中,医保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用药需求,在用药保障方面,不断扩大医保用药范围,提升保障水平。目前,2019版目录中已有非处方药有600多个,占医保目录较高比例,已经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安全规范用药的需求。

对于非处方药品,国际上普遍不予报销。2020年7月31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基本用药管理坚持“保基本”、坚持专家评审,适应技术进步等基本原则,对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调入调出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保留,同其他药品一样按照现行医保政策进行管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调出品种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则按程序退出。同时,考虑到基本医保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规定《药品目录》原则上不再新增OTC药品。但是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不影响患者临床用药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聚焦疾病防治需求,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建立医保用药的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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