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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推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国家癌症防治行动的建议医保局回复

2020-10-15 09:3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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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66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13号

丁列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国家癌症防治行动的建议由我局分办,现就远程医疗医保报销政策、长处方医保报销等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远程医疗医保报销政策

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规定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同时,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20年2月2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采取多种方式灵活配药,参保人可享受医保支付待遇。要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疫情期间,各地积极落实了《指导意见》。

下一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和指导“互联网+”医保服务工作,及时总结地方做法,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医疗服务价格相关规定的前期下,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就医购药服务,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

二、关于长处方医保报销

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规定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2020年2月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疫情期间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同时,《指导意见》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落实“长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

疫情期间,山东、海南、重庆、四川等省市积极落实,规定对于门诊慢特病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取药量放宽至3个月,其中北京市规定疫情期间所有门诊开药在遵医嘱、保安全的前提下,开药量放宽至3个月。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在研究制定支持慢性病实施长处方管理的具体措施。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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