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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6日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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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作的全面系统修订,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
5个看点要关注
文: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曹艳林
全面加强医师队伍治理法治化。将《执业医师法》改名为《医师法》,不仅仅是名字上的改变,更是理念、管理范围、管理制度、治理方式的全面法治化。立法目的由“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改为“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将医师队伍治理法治化提高到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重要内容的高度。与《执业医师法》相比,《医师法》涉及的管理环节更多,参与主体更多元,治理手段更丰富。
切实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与待遇。这既是调动广大医师积极性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需要。《医师法》第五条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法》在《执业医师法》六章的基础上,新增“保障措施”一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风险分担等方面作出规定。“保障措施”一章规定的内容,也是对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紧密衔接和具体细化。这些规定将为广大医师提供更加良好的执业环境,更好地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医师法》在对医师合法权益保障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同时,也对医师依法规范执业、切实维护患者权益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医师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等多个法律条文,分别从职业精神、病情说明与知情同意制度的遵循、合理用药、患者紧急救治、突发事件时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等方面,对医师依法规范执业作出了规定。
优化和完善医师培养体系。如何把好医师队伍的入口,提高医师队伍整体水平,实现培养与使用的紧密衔接,是本次《医师法》修订的重点。《医师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将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门槛提升至大专以上。同时,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在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医教协同,加强全科、儿科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医师定期考核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从入口、结构到质量,这些法律制度安排将全面优化和完善医师培养体系,保障医疗质量提升。
促进医防融合。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公共卫生体系的短板与不足,立法机关从大卫生、大健康的角度,积极总结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将其上升为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医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这将有效促进医防融合,为我国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强大的医师资源保障。
有何现实针对性
文: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赵敏
《医师法》吸纳了近些年关于医师管理的成功做法。
强调医师的均质化。如提升了医师的准入门槛,统一了多种医师的考核要求,建立医师培养规划,强化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注册管理与时俱进。如明确医师注册信息化管理、医师多点执业、经培训增加执业范围;不用变更注册信息的情形更加具体,对灾难事故救援、国家任务、医联体内执业都明确进行了规定。
汲取新冠肺炎防控的成功经验,强化了医师的公共卫生职责,加强了疾控人才队伍建设。如在医师义务中明确有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职责,规定医师在发现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异常健康事件时的报告义务;明确规定了公共卫生医师配备数量。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我国形成了以中医药为特色、中西医结合救治患者的系统方案,成为中国方案的亮点。在今后的医疗实践中,如何促进中西医结合发展,《医师法》做了很好的制度构建。如明确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不限于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的临床科室执业,中医经过考试、西医经过考核培训可以采取西医药技术方法或中医药技术方法;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在疾病预防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
《医师法》回应了医疗实践中的难点及疑点问题。
强化建立尊医重卫的社会环境,如明确医师节及全社会尊重医师的要求,构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社会化机制,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
《医师法》还规定了医师在获得患者知情同意及遵循循证医学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药品说明书未确定的药品用法。明确医学生的临床实践及执业医师监督指导。
同时,《医师法》体现了强化基层医疗能力的法律导向。从院校人才定向培养,继续教育倾斜,职业发展规划,奖励扶持制度,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等方面,提升基层医师特别是村医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如优先保障基层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努力工作的予以表彰、奖励,明确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一年的经历等。
《医师法》构建完善的医师保障措施,对医师权益保障、人事、薪酬、职称及奖励都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医疗机构的执业安全保障义务。
有效落地还需哪些支撑
文: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岳靓
及时修改相关规章和文件是落地保证。此次《医师法》修改内容较多,改动幅度较大,现有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与《医师法》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结合《医师法》进行修改与调整。
例如,在考试、执业范围方面,《医师法》提高了成为医师的门槛,将报考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由中专提升为大专;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医师经培训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其他临床科室执业;中、西医师可以互相学习相关技术,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以使用相应技术等。
现行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等应做出相应调整,与《医师法》衔接,使《医师法》有效落地。
建立新的制度和机制体系是重要支撑。此次《医师法》做出了许多全新的规定,还需要有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体系支持,才能让法律真正在实践中落地。
《医师法》第六条对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作出全新的诠释,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因此建立科学的职称评定、聘任体系是当务之急。
《医师法》第四十四条提出,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此条涉及的内容都是对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相关部门认真调研、探讨,制定相应的制度、机制体系。《医师法》规定了对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津贴、补贴、表彰、奖励等,进一步激发医师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只有完善医师的津贴、补贴、表彰、奖励等保障制度,方能有效地调动医师积极性,实现法律制定的初衷。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新疾病、新技术、新方法都在不断涌现,《医师法》鼓励医师在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之后,在临床治疗中积极探索,在循证医学的指引下建立拓展性用药制度,有利于攻克疑难杂症,让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对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以及拓展性用药作出的新规定和衔接,也需要在实践中制定相应工作开展的制度、流程,保证其在法律指引下正确执行。
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规章制度是落地关键。《医师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也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在人员的聘用、薪酬、职称评定、奖励激励、执业规则、培训考核、保障、医德医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医师法》的要求,及时制定、修改、建立适合本机构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医师法》的规定,促进医院法治化建设。
完善医师继续教育和培训体制机制是重要途径。医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是提升医师业务技术、落实《医师法》的重要方式。《医师法》规定了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在医师教育和培养中的责任。对医师的教育和培训,不仅仅是医学知识和技术的专业教育方面,还要从相关法律法规、医学人文知识、医德医风等方面加大力度,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和素质。
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应适应改革方向和社会需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医师培训计划,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创造条件。医疗卫生机构要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医师个人也应当重视自身能力素质的提升。
建立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安全保障制度是落实《医师法》的重要举措。维护医师人身安全和正常医疗秩序也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利益福祉的保护,医务人员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守卫者。《医师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侵犯医师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受法律处罚。
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在保护医务人员权益和维护医疗秩序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国各地可以参照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规定,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
完善监管制度是促进《医师法》贯彻实施的保障。法律的实施既需要大家自觉遵守,同时也需要国家多部门的多元化监督和强制力。《医师法》规定了多部门在医师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专章规定法律责任,违反《医师法》的行为将受到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和社会应形成多元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促进社会共治,维护人民健康。
4个方面施策3个维度协同
文:中国政法大学医疗保障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刘炫麟
《医师法》的贯彻落实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施策。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讲,不仅要让医患双方更加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让规则意识和人文关怀深入人心,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医重卫、互谅互信的良好氛围。
第二,司法机关要深刻把握《医师法》的精神和理念,熟悉其制度与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公正裁判,彰显该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应严格执法,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促进医疗安全,保障患者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应出台更为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则指导实践,确保该法的统一适用。
《医师法》是我国医事法的支柱之一,是我国卫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枢纽”地位。从法律的效力层级分析,《医师法》的实施主要涉及以下三个维度。
“向上”,不仅要与卫生健康领域处于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地位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衔接,而且要与民事领域处于基本法地位的《民法典》相衔接。
“平行”,需要与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等建立衔接,尤其是要做好《执业医师法》向《医师法》过渡期间的衔接。
“向下”,需要指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与细化;对于当前缺失的部分,还应当加强调研研究,适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不断完善《医师法》自身的谱系。
通过上述三个维度的协同互动,才能发挥出《医师法》的“综合作战”能力。
来源:承德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