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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明确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4种情形之一,方可提供中医药服务!

2019-08-14 09:4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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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通知明确,非中医类别的医师,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等4类中医药服务。

河北省规定,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填写《河北省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登记表》,在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市、县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市直、省直医疗机构在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后,可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中医药服务。拟同时在备案执业机构提供相应中医药服务的,须经该备案执业机构同意。

河北省明确,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4种情形之一,方可提供中医药服务:

一是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是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或学位,

三是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四是参加省中医药管理局认可的两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该省提出,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经辖区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可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等3类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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