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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详情时间待定
详情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上下同心、全力以赴,坚持依法、科学、精准防控,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和依据。
(二)修订进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我委统筹推进公共卫生相关法律修订工作。目前,中央依法治国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9部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的立法修法作出部署。关于《条例》的修订,我委也在积极推动中。一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实际和近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经验,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暴露的短板、漏洞,已组织专家提前对《条例》修订工作开展研究。二是鉴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9部法律正在修订中,《条例》作为下位法应遵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故待相关法律修订完成后,尽快启动《条例》修订工作。三是推进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近期,有关部门正在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制定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正在考虑对《条例》进行充分评估,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上升为法律,提高《条例》的法律地位。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您关于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建议,内容丰富、依据充分、剖析详细,并逐条提出修订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将积极参考吸纳。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部分。一是明确《条例》的法律地位、作用和规范内容。进一步明确《条例》在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充分考虑《条例》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之间的关系。二是考虑继续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并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协调一致。三是完善惩罚和表彰相关条款,细化对做出贡献人员表彰内容,加强对牺牲人员的补助与抚恤,营造积极向上的正能量氛围。
(二)关于预防与控制部分。一是注重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技术支撑作用,明确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在事件监测、分析评估、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责任和工作程序。二是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实时分析、集中研判的能力。三是明确加强对各类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和疾控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演练等相关内容。
(三)关于报告和信息发布部分。一是建立完善严格专业高效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强化部门间信息通报,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限。
(四)关于应急处理部分。一是明确相关主体职责义务。在应急管理体制中提出社会共治模式,在具体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扩大共治主体范围,增加对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志愿者、公民等的具体要求。二是明确联防联控机制。将部门间、地区间、军地间的联防联控和信息沟通协调联动机制纳入法条中,并明确启动的条件、程序及有关保障措施。三是强化物资保障。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对于应急物资的筹措,尤其是紧急状态下的权责主体、分配、使用和监管原则以及程序等缺乏明晰的规定,在《条例》修订过程中予以充分统筹考虑。
(五)关于法律责任部分。强化“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四方责任,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处置中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在《条例》修订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制定过程中,我委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制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积累的宝贵经验,切实弥补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精心对现行法进行健全完善,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打造坚强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切实推动《条例》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多次组织专家研讨会并以项目委托形式,对《条例》修订工作开展先期研究,待《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修订完成后,及时推进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制定工作。做好论证工作和新法制定的充足准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论证工作,纳入立法计划。将多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经验和本次疫情应对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同时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合。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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