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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上海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本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执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医学教育网编辑为大家整理了具体的内容如下:
关于加强本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执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中西医协同,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康复服务的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的执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康复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从事康复相关医疗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事与其执业范围相关的康复服务:
(一)2021年1月1日前在康复医学科或中医相关科室从事康复医疗工作满5年,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托相关学术机构组织的康复岗位规范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
(二)2021年1月1日后在康复医学科或中医相关科室从事康复医疗工作不满5年,应当参加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托相关学术机构组织的举办不少于2年的康复知识与技能系统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凭本人康复从业资历证明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向主要执业机构提出申请,由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登记相关资质信息。
三、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康复服务的管理;每年组织登记后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接受不少于10个学分的康复相关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服务水平。
四、中医医师接受康复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由上海市康复医学会联合上海市中医药学会共同组织。
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康复服务纳入康复质量控制与管理范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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