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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济宁市任城区关于开展2020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原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11月至12月集中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辖区内的已至校验期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各校验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室、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情况。
7、开展二类、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应提供医疗技术备案凭证。
8、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0、属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以上提交材料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原件除外)。校验需提交的相关表格、填表要求请登录我局综合监督科公共信箱下载(rcwjzhjd@163.com,密码:6768650)。
三、校验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网上申报。各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先在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注册申报(系统网址:http://zwfw.sd.gov.cn/)。
(二)材料受理(11月9日-11月13日)。各单位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积极进行自查,并于11月13日前将校验材料报送我局。各镇(街)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校验材料的初审,并统一报送至局。
医疗机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及内容。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三)校验审查(11月13日-12月20日)。区卫生健康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校验审查,其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1、书面审查
(1)审查医疗机构各年度工作总结,是否依法执业,是否出现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等;审查人员名录变更情况是否符合配置标准,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不是该医疗机构的,不得作为该医疗机构校验的人员配置依据。
(2)审查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是否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要向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实,是否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是否在限期整改期间,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等情况。
(3)审查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并查看网络直报信息库填报情况是否一致,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医疗机构内部对医疗事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是否进行了处理等。
(4)审查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是否取得专项技术准入资质,是否按要求开展等。
(5)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为合资或合作的,还应审核双方协议书,确定是否延续、分立、终止,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校验、变更或注销。
(6)符合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登记内容是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2、现场审核
(1)现场重点查看医疗机构实际设置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有无提供虚假材料;实际床护比是否符合整体和科室配比要求;管理科室是否齐全,总体规章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各科室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是否开展,是否能够保障开展重点科室、重点部门的监测工作;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辅助科室等设置是否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各科室仪器设备是否安装到位并能够正常使用,是否满足临床诊疗要求;业务用房建筑布局、流程、功能分区等是否合理,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床单元设置是否符合建设和标准要求以及临床服务需要;医疗服务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通道、指示标识等是否清晰,是否符合无障碍、防跌倒等设计要求。
(2)卫生技术人员资质重点审查其执业范围是否与相应的诊疗科目相适应,人员配比及人员梯队建设是否符合三级医师负责制要求;现场抽查考核卫生技术人员相关专业知识、设备操作以及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不是该医疗机构的,不得作为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人员配置依据。
(3)医疗机构用房重点核查其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是否达到医疗机构正常运转要求。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是否为双电路,有无应急发电设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转,处理量能否与医疗机构规模相符;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是否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小型医疗机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三)校验结论(12月31日前)
在校验工作完成后,区卫生健康局将依据书面审查、现场审核及局安排的指令性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将对医疗机构做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的校验结果。校验合格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校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换证手续;暂缓校验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不合格的或暂缓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我局将责令2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校验工作的认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也是对其执业情况的一次全面考核。各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标准开展自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管理,如实提交各项材料,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校验工作。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也要予以注销。真正通过校验建立不合格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医疗服务正常秩序。
(三)严格标准,严肃纪律。为确保校验结果客观公正,本次现场审核将采取随机抽取专家、随机分组的方式进行,一律不准提前打招呼。
附件: 附表1-2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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