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Medical Doctors Association,缩写为ZMDA.
第二条 本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统称医师)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民主办会,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浙江省科协大楼,邮政编码:310003.网址:www.zjysxh.org.cn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尊重和保护医师合法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标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省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生医学教育。
五、关心和帮助乡村医师、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和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与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政策及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浙江省卫生厅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包括专科医师会员)和单位会员(包括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医学|教育网整理。
三、凡在经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协)会工作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市级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五、聘任卸任会长为名誉会长。聘任卸任副会长为顾问。聘任卸任后不再担任协会职务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终生名誉理事。
六、授予为医学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省内外医学专家、学者为本会名誉会员。
七、授予支持本会工作的省内外非医学界人士为本会荣誉理事或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会员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并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后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推荐或聘任副秘书长、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 /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获2 / 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 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第十八条除第八、九项外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获2 / 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到1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卫生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2 / 3以上通过、报浙江省卫生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医学|教育网整理: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规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浙江省医师协会××医师分会”、“浙江省医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浙江省卫生厅及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二级机构为非法人单位,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私刻印章并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本会其他二级机构主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医学|教育网整理。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六条 本会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7年12月9日本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7年12月25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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