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师协会管理规定:
根据《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为加强对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科医师分会的性质和任务
(一)专科医师分会是在云南省医师协会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负责本行业的队伍建设、自律性管理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专科医师分会要根据协会章程,按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内开展活动。
(二)专科医师分会的正式名称为“云南省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云南省医师协会XX专业委员会”。
(三)专科医师分会的主要任务:组织本行业的医师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的标准、规范,监督检查本行业医师的执业情况,逐步完成本行业自律性管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业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本行业医师资格;依法维护本行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对本行业的医师进行医学终身教育;开展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并了解本行业的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指导各州市医师协会的工作。
(四)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机构建设、重大活动、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等要经在昆委员或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备案。
二、申请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已形成专门学科或多学科医师组成的行业团队。新建立的专科医师分会与其他专科医师分会功能和任务原则上不重复。
(二)有号召力、凝聚力的行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骨干力量。
(三)有能力独立开展省内外行业间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及资料。
(四)申请成立专科医师分会应由该行业人员提议,至少5——10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申请书,说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目的、任务、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填写《云南省医师协会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申请书》,报省医师协会办公室。
(五)协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然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厅科教处)审查备案签章。
(六)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的专科医师分会由协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在协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专科医师分会的筹建。专科医师分会首届委员会的组成,由协会办公室汇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协会领导审批。向全省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发出委员候选人推荐及名额分配通知。委员候选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6岁。
(七)自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专科医师分会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八)专科医师分会成立后,其选举结果需报下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才能正式发文通知单位。
三、专科医师分会委员会的设置和任期
(一)委员会:专科医师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已成立州市的医师协会民主推荐。委员会人数根据行业规模设定,由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担任,委员所在科室或者医院职务调换后,在委员会换届时由现职负责人接任委员资格,常务委员有推荐本地区委员的权力。委员应是在本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教育等工作,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务工作者,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每届委员会委员总数由50~160人组成。
(二)常委会:专科医师分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组成为委员总数的1/3,一般不超过50人。
(三)领导班子:专科医师分会负责人称主任委员,领导班子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9名。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专科医师分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四)专科医师分会可根据本机构的工作任务组成下属相关组织,由专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分工带领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五)专科医师分会委员会秘书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委会通过医学|教育网整理。
(六)委员、常委、副主委的增补、更替由专科医师分会主委召开常委会提出名单,报协会办公室审批,副主任委员的增补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再发给证书。
(七)专科医师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二级机构主任委员,但可交叉兼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
(八)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工作半年以上,由协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在昆委员会或常委会议,推荐一名副主委代理主委主持工作,并书面报告本会备案。
四、专科医师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1、遵守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1) 召开常委会,明确现任主任委员以及副主任委员分工,协商提名工作秘书。
(2) 按时完成专科分会的换届,分会委员会名单应于换届前两周内按照要求内容报送云南省医师协会备案。
2、规范化管理
(1) 根据云南省医师协会工作规划,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内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编写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云南省医师协会办公室。
(2) 按规定定期召开本专科分会全体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于会后两周内将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参会人员签到表及会议纪要报送云南省医师协会办公室。
3、促进学术交流
按照《云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二级机构)管理规定》、《云南省医师协会各类会议、培训班及其财务报销管理规定》、《云南省医师协会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积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开展继续教育项目和培训、研讨交流活动。
4、发展专科会员,促进人才成长
积极发展专科分会会员并定期上报;积极受理专科分会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专科分会会员的呼声和要求;组织专科分会会员的活动等。
5、完成云南省医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参加云南省医师协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及培训活动等。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不履行上述职责者,由云南省医师协会召见进行诫勉谈话。如诫勉谈话后仍不履行上述职责,经云南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免职处理,并重新选举主任委员,免职主任委员保留当届委员资格。
五、专科医师分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一)专科医师分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协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提前向任期届满的分会发出换届改选通知。
1.专科医师分会换届选举,由本届分会主任委员召开常委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可提出主任委员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及下届常务委员、委员会名额分配方案,交协会领导审批后,向有关单位发出名额分配通知及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2.收回委员推荐表,共同商定换届改选日期地点后发出正式换届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
3.召开换届全委会,由现任主任委员在换届改选会上作本届委员会任期工作报告。
4.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获得出席会议委员赞成票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视为当选。
5.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必须在基层委员中产生。
6.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选票,超过的选票为废票。
7.如赞成候选人在方格内打“√”号,不赞成的打“×”号,另选他人在横线格内填写姓名并在方格内打“√”,弃权不打任何符号。
8.选举结束并召开成立大会,颁发专科医师分会标志牌。
(二)名额分配及有关要求
1.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
2.每届委员会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岁。
(三)专科医师分会因故延期换届,须提交书面报告,报协会批准。延期不超过一年。
六、名誉职务及表彰
(一)凡本届卸任的主委、副主委可由新当选主委提名,全委会推荐并通过后,分别聘为名誉主委和顾问,由协会颁发聘书。
(二)对本专科医师分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会员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
七、换届选举
结果由协会办公室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至各有关单位。
八、财务管理
(一)按社团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专科医师分会不能独立设账户,其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建立专门账页,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管理。
(二)专科医师分会的经费只能用于专科分会建设、开展活动、召开委员会及奖励等,不得在委员、会员中分配。
(三)专科医师分会实行民主理财,专人负责,加强监督审查,按国家和协会规定管理,定期向委员会公布。
九、处罚
1、专科医师分会成立后,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由协会办公室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批进行诫勉谈话或调整主要负责人。
2、专科医师分会违反《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及上述管理规定,由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对专科医师分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十、本规定由云南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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