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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2015-12-07 16:1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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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常务理事会议职权职责,履行本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

(二)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2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及讨论的议题医学|教育网整理,由办公室于会前2周通知与会人员。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

(五)常务理事应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必须请假,并对提交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若连续3次无故不到会者,则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六)非常务理事的本会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七)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印发给全体常务理事。必要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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