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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师协会章程

2015-12-07 16:26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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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ShenZhe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SZMDA.

第二条 深圳市医师协会是由深圳市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医师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弘扬以人为本、以德为宗、以救死扶伤为天职、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己任的人文医学精神,提高医疗行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提高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执业环境,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以期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西路3015号时珍大厦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五)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学习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内部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七)开展与其他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八)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九)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医学|教育网整理,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机关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会员资格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二、荣誉会员

为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著名专家和知名人士。荣誉会员可以参加本会活动,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荣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积极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会员在一年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的产生,按会员总数的百分比推荐产生,具体产生程序及相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制定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六)决定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医学|教育网整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人、副会长人、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情况特殊时,本会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也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组织制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方案;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草拟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因人事变更提出辞职的,其产生的相应职务空缺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有关的业务工作,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医学|教育网整理;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6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五)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徽图案上方为深圳市医师协会的英文名称 ShenZhe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中央是深圳市医师协会的英文名称缩写SZMDA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绿色为基本色。上方是蛇杖,下方是“大鹏展翅”的图形。寓意深圳版图的形状和深圳的别名“鹏城”。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 五十 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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